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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创”短视频如何与影视原作和谐共处******

  作者:张歌东(中国传媒大学动画与数字艺术学院教授、中国电影剪辑学会短片短视频艺术委员会主任)

  近年来,影视剪辑类短视频(俗称“‘二创’短视频”)越来越受到人们的欢迎。这些短视频节奏明快、剪辑手法新颖,受到短视频用户的青睐。不过,由“二创”短视频引发的版权争议日益突出。哪些“二创”短视频属于独创性作品?二度创作中,对原作品合理使用的边界在哪里?如何在尊重版权的前提下,发挥剪辑艺术的魅力,让“二创”短视频良性发展?如何建立起符合网络时代要求的版权授予机制?这些都是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

  从艺术创作角度来看,“二创”短视频有多种类型,既有简单粗暴的切条,如“剪刀手”视频,也有融入了UP主的自我理解、加工、评论的类型,如故事改编、电影解说、主题混剪、视频人物志、视频影评等,不同类型的“二创”短视频,“独创性”的成分相差很大。

  因此,版权机制要在“二创”短视频中发挥作用,就应先厘清“二创”对原作品合理使用的边界。笔者认为,应从视频的剪辑程度、音频的改编程度、主题的改编程度、故事的改编程度等几个维度设定一个“二创指数”来判断到底是创作还是抄袭。其中的关键是,作者对影视原片素材的二度创作有无“创造性转化”,对影视原作的剪辑与改编有无“创新性发展”。因此,面对网络视听快速发展的现实,为推动短视频行业健康发展,在尊重版权的前提下,一方面应继续发挥剪辑艺术的长处,另一方面也应优化版权生态,构建起适合互联网时代的版权机制。

  “二创”短视频迎合了移动互联网时代人们碎片化的阅读习惯。这种“二创”作品在满足人们文化娱乐需求的同时,可能会削弱影视作品的完整性及艺术性。一些观众在观看了几分钟的电影介绍、解说、评论后,觉得没有必要再看原作,这也可能会对原作的市场收益造成影响。

  但在笔者看来,我们不必将“二创”短视频与影视原作完全对立起来。对一般观众而言,他们观看的影视作品数量有限,“二创”短视频正好为其提供了“浏览器+文章摘要”。一些观众以往没看过相关作品,通过“二创”短视频对原作产生了兴趣,接着主动欣赏原作。在此情形下,“二创”短视频能够为原作迅速积累起口碑,产生“自来水”效应。现实中,我们经常遇到这样的例子。一些中小成本电影,艺术质量不错,但囿于经费限制,没有进行大规模宣发,很多观众起初并不了解,但在“二创”短视频的接力传播下,观众知道了影片并主动走进影院。其实,对观众来说,大家更希望“二创”短视频,能够与影视艺术形成某种程度的跨媒介、跨平台互动,那样能够丰富影视产品的类型。

  从发展的眼光看,“二创”短视频与影视原作的传播并非“此消彼长”的零和博弈。“二创”短视频与影视作品的宣传营销应该形成良性互动,建立起适应媒介融合的影视传播体系。以电影宣发为例,随着传播渠道的变化,很多传统视频物料的传播效能在不断下降。在新的传播环境下,电影的宣发营销,完全可以利用短视频的形式来实现更好的传播效果。比如,宣发公司可以与数以百万计的“游击队”UP主合作,在影视剪辑、逻辑把握、亮点选取、用户心理理解等方面形成合力,最大化地扩大影片的影响力。

  以人工智能为代表的技术创新时代已经到来,文化产品的创作手段面临着跨维度变革,如近年来兴起的AI写作、AI绘画等,都对传统的版权概念提出了全新的挑战。在此背景下,“二创”短视频所引发的思考不过是一个前奏曲。

  什么是短视频?只有时长这一个维度吗?看待短视频,时长是一个维度,但不是唯一的维度。未来,随着短视频作品品质的提高以及硬件技术的发展,短视频的传播将不再囿于移动端,它可能会成为一种广泛存在的娱乐形式。从这个意义上看,“二创”短视频在未来甚至可能会发展成为一种相对独立的作品类型。

  着眼于未来,我们非常期望能够构建起适应互联网时代的版权机制,在尊重版权、合法合理使用原作的前提下,发挥“二创”短视频剪辑的想象力和创造力,提升其独创性,这也是对影视原作审美价值和情感力量的强化与放大。同时,我们也期待长短视频平台在探索影视内容知识产权使用规范化方面携手同行。

  我们欣喜地看到,业内诸如抖音和爱奇艺这样的长短视频平台已经启动合作:爱奇艺将向抖音授权其内容资产中拥有网络传播权及转授权的长视频内容用于短视频创作。在具体操作层面,双方对解说、混剪、拆条等短视频二创形态进行了约定。这种合作是一次短视频创作者和影视版权方互利共赢的良性互动,是一种顺应互联网和UGC(用户原创内容,即用户将自己原创的内容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展示或者提供给其他用户)大趋势的双向奔赴。我们希望这种合作能够形成示范带动作用,推动长视频内容知识产权的规范使用,助力“二创”短视频持续健康发展。

  《光明日报》( 2022年12月21日 13版)

数据交易如何更规范高效(经济时评)******

  数据交易场所为解决交易过程中的效率、合规、安全、信任等问题提供了重要平台。统筹构建规范高效的数据交易场所,将进一步促进数据合规高效流通使用,赋能实体经济,助力全体人民共享数字经济发展红利。

  上海数据交易所日前正式运营,2022年试运行期间,其交易额超过1亿元,2023年有望突破10亿元。

  2021年以来,国家相关政策、法律法规等密集出台,各地积极探索,截至2022年8月,已有40多家数据交易场所成立。数据交易场所建设如火如荼,为解决交易过程中的效率、合规、安全、信任等问题提供了重要平台,但也面临数据产权不清、新技术支撑不充分、出现同质化竞争苗头等情况,对此还需各个击破。

  确权是基础。从实践来看,公共数据和个人数据的权属问题相对清晰,企业数据方面则较为复杂。当前,一些数据交易场所已逐步形成数据登记等确权模式,迈开了破解“确权难”的第一步。从长远来看,根据数据来源和数据生成特征,国家层面的公共数据、企业数据、个人数据分类分级确权授权制度亟待建立,通过分别界定数据生产、流通、使用过程中各参与方享有的合法权利,为激活数据要素价值创造和价值实现提供基础性制度保障。

  技术是支撑。数据需要流通才会产生价值,但由于数据具有可复制性等特点,在交易中容易发生所有权交接不清楚、隐私泄露等问题,反而阻碍了流通。破解两难,技术支撑必不可少。在清洗加工等环节,针对交易数据尤其是高敏感度和高价值数据,可通过隐私计算来进行分析、建模。在数据调用等环节,区块链技术有利于实现全链条监管,上海数据交易所已经采用联盟链将与交易有关的信息存储在区块链节点中,提高了交易的安全可信度。在对数据泄露的溯源和追责方面,数据水印技术可将标识信息隐藏在结构化数据中,对溯源取证提供了有力支持。下一步,还需加大这些技术的研发创新、标准完善和应用推广,为数据流通插上安全的翅膀。

  布局需优化。目前,华东、华南、华中地区的数据交易场所占比达70%,有的单一省份已设立了5家。为了避免区域分割和同质化竞争,主管部门需加强数据交易场所体系设计,统筹优化规划布局,引导多种类型的数据交易场所共同发展,构建多层次市场交易体系,推动区域性、行业性数据流通使用。数据交易场所自身也有必要找准优势,错位发展,提高数据要素供给数量和质量,延展出市场所需的数据产品和服务。

  2022年12月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提出,“统筹构建规范高效的数据交易场所”。随着参与交易的数据类别逐步扩大,数据交易产业链生态雏形初现,统筹构建规范高效的数据交易场所,将进一步促进数据合规高效流通使用,赋能实体经济,助力全体人民共享数字经济发展红利。(林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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