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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去年共接报处置群众报警求助678万起 出动警力1825万人次******

  中新网合肥1月10日电 (记者 赵强)110接处警工作是打击违法犯罪的第一关卡,维护安全稳定的第一防线,服务人民群众的第一窗口、执法办案的第一环节。记者10日从安徽省公安厅获悉,去年该省共接报处置群众报警求助678万起,出动警力1825万人次。

  一年来,安徽省公安110积极拓展报警渠道,更好满足群众报警需求。优化12110短信报警服务,为听力、语音残障人士和特殊环境报警求助提供安全快捷途径。开通“微信110”、物联网报警渠道,完善校园、银行等重点部位“一键报警”措施,不断促进报警服务智能化、可视化、便捷化。积极推动110与12345、119、水电油气热等热线对接联动,为群众提供更加高效专业的公共服务。

滁州民警救助受伤群众 滁州市公安局供图滁州民警救助受伤群众 滁州市公安局供图

  此外,一年来,安徽省公安110立足防范严重暴力犯罪,最大限度把警力摆上街面,提高见警率、管事率。日均投入社会面巡防警力2.8万名,屯警街面、动中备勤。在118处重点部位严格落实公安武警联勤武装巡逻和“1、3、5分钟”快速反应机制,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夏季治安打击整治“百日行动”期间,安徽省启动高等级防控勤务,加大对夜市、大排档、酒吧、KTV等场所的巡逻力度,抢劫、抢夺警情下降23.4%,打架斗殴警情下降32.1%,盗窃警情下降11.4%,社会治安秩序稳中向好。

  与此同时,一年来,安徽省公安110坚持法治思维,狠抓规范化建设。制定了《110接处警工作实施细则》,统一接处警程序,规范现场执法标准,提升专业化工作水平。针对人员失踪警情出台规定,统筹资源手段开展查找,最大限度减少群众遭受侵害。为做好青少年儿童防溺水工作,联合民政、水利、应急等部门,组织开展为期一年的防溺水专项行动,对4000余处重点水域开展拉网式排查,消除风险隐患1.5万个,设立警示标识和防护设施2.3万个,在中小学举办防溺水安全教育2.2万次,不断提高青少年安全意识和自救能力。

  据介绍,接处警工作中,广大公安民警、辅警在危急关头冲锋在前,在生死一线义无反顾,竭力保护群众安全。为进一步激励警心、鼓舞士气,安徽省公安厅选出了2022年十大110接处警典型案例,其中包括滁州民警三进火场救助被困群众;明光辅警崴脚追捕2公里制服嫌疑人等。(完)

@劳动者 岁末年初求职换岗须慧眼辨“坑”******

  @劳动者 求职换岗须慧眼辨“坑”

  岁末年初,不少劳动者开始谋划新一年的工作,互联网招聘网站浏览量也开始增多。“保障就业”“高薪就业”的承诺可信吗?“工资没发,先交了一堆‘工杂费’”这事儿靠谱吗?招聘广告上的工资数额与实发工资不一样怎么办?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典型案例,提醒劳动者求职应聘时,小心入坑。

  岗前培训变成“培训贷”

  徐某利用其经营的某软件公司、某信息公司,虚构招聘员工事实,在多个互联网招聘网站上发布招聘信息,主动邀请求职者进行面试,并虚假承诺高薪,后提出需要岗前培训,诱骗求职者签署培训协议,收取培训费用。徐某以保障就业为诱饵,使用签订培训及安置上岗协议的手段,诱骗应聘者贷款参加其公司的有偿培训,骗取应聘者贷款共600余万元。徐某因犯合同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

  实践中,个别不法分子通过公司化运作、采用“招转培”模式等虚构招聘事实,诱骗劳动者贷款参加所谓的培训,骗取求职者缴纳手续费、培训费、违约金等费用。法官提醒,劳动者应理性对待用人单位招聘过程中的承诺,慎重对待各类“培训贷”。在发现被骗后,应第一时间报警,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未上岗先交钱

  2019年5月至7月间,邱某伙同刘某、张某等人,在北京市丰台区某大厦租用办公室,通过招聘网站以“某某集团”名义发布虚假招聘信息,诱骗应聘者来公司面试、签订试用期劳动合同,通过设置考试、考核等环节“刷人”,以收取被害人培训费、服装费、门禁卡费、违约金、烟钱等理由骗取应聘者钱财涉案金额8万余元。邱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假招工的方式,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已构成诈骗罪,最后被法院以诈骗罪判处二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以各种名义向劳动者收取一定数额的钱款或财物,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法官提示,劳动者需擦亮双眼,对用人单位巧立名目收取费用的行为勇敢说“不”,并可向人社部门投诉。遇不法分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假招工方式骗取财物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招聘广告不等于劳动合同

  杨某自2019年9月2日入职某石化公司工作,其间某石化公司未为杨某缴纳社会保险。2020年3月11日,杨某以某石化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提出辞职。杨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石化公司支付劳动报酬差额37800.95元、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的经济补偿金10400.47元等。劳动仲裁部分支持其诉求后,杨某不服起诉到法院。

  双方争议焦点为杨某的月工资收入。某石化公司提交2019年9月2日的劳动合同一份,其上约定月工资为3500元,杨某对该劳动合同的真实性不认可,主张其月工资为8500元,并提交招工简章原件及网站截图予以证实。某石化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认为无用人单位公章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系单方证据,薪资待遇应按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劳动合同加盖某石化公司的公章,并有杨某的签字手印。经法院释明,杨某不申请笔迹鉴定,也未就该合同存在欺诈提供证据予以证实。用人单位的招聘广告在法律上只是一种要约邀请,并不具有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故杨某主张以月工资8500元的标准计算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法院不予支持。法院最终按照3500元的标准判决某石化公司支付杨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募集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和宣传等为要约邀请。如其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可以构成要约。

  法官介绍,劳动者若要用人单位兑现招聘广告中的承诺,应该要求用人单位将招聘广告中的内容写入劳动合同中,以便维权时提供相应依据。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劳动者应关注薪酬发放、社保缴纳等涉及自身重大利益的事项,是否与用人单位最初承诺一致,如不一致应及时与用人单位交涉,并注意保存相关证据,通过法律手段及时维权。

  周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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